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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确定减免六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9-06-24

记者日前从省财政厅获悉,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省财政厅积极落实财政部于近期出台的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有关政策。

根据国家要求,我省将实施的六项降费政策是: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同时经省政府批准,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财政部规定的最高上限50%减征。

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

自2019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19年7月1日起,对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以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以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下转第六版)

 

自2019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