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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认真抓好2013年度省中小企业协会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2013-08-20
黑中小企协发[2013]15号
 
 
关于认真抓好2013年度
省中小企业协会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农垦)工信委、中小企业协会,各理事会员企业:
    省中小企业协会2013年度会费收缴工作现在已经开始,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对协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会费收缴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省中小企业协会是我省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自己的组织,是全省中小企业之间相互合作和对外交流的重要平台,也是企业联系政府的桥梁和纽带。在当前形势下,加强协会建设是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和举措,同时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几年来,在协会各位理事会员企业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下,省中小企业协会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在全省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明显提高。抓好协会工作对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推进企业改革与发展,参与行业规划,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利益,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抓好会费收缴是协会开展各项工作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证,各市地主管部门(协会)要提高对会费收缴工作的认识,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落实分管领导和职能科室(协会)抓好具体工作。要按照省协会的有关规定,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好会费收缴工作。
    二、各地要抓紧时间,确保按时足额上缴。各市地主管部门(协会)接到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部署,立即行动。除了将有关精神迅速传达给企业以外,也要做好督办、汇总、上缴等工作。对故意拖延、不交纳会费的理事会员企业,要视其情况进行劝退。要按照国家和省协会有关规定,严肃会费收缴工作纪律,对不按规定办事或挪用会费的现象,省协会将进行认真查处,并在全省工信系统内通报批评。从今年开始,省协会将对各市地会费收缴情况及理事会员企业会费交纳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并将会费收缴工作作为考核和评选各市地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优秀理事会员企业的重要标准和条件。
    三、各理事会员企业要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积极主动缴纳会费。会费是协会开展工作、为理事会员企业服务的主要经费来源,按时交纳会费是理事会员企业应尽的义务。各理事会员企业要按照《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从关心协会、爱护协会、支持协会的角度出发,认真履行各项义务,主动、自觉交纳会费,以保证协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协会活动的理事会员企业,省协会将按照《协会章程》和《会费收缴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消其理事会员资格,不再寄发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再通知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不再享受在协会的一切待遇,两届之内不准重新加入。
    四、会费缴纳方式及时间。为使企业交纳会费方便快捷,理事会员企业可通过各市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会)交纳,也可通过邮局或银行汇款方式直接向省协会交纳,由省协会统一开据发票。按照修改后的《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会费交纳标准为:副会长5000元、常务理事3000元、理事2000元。请各市地主管部门(协会)和理事会员企业10月20日之前完成本年度会费上缴工作。
    邮局汇款: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敏街9号;收款人: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协会,金艳华;邮编:150001;
    银行汇款:收款人: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协会,账号:1242012188642591,开户行:哈尔滨银行金桥支行。
    电话:(0451)53635308  87203184。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协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