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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民法总则将给百姓带来哪些影响?

2017-04-26

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今年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将对社会发展、百姓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具有哪些体现时代特征的进步意义?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秘书长王轶。

尊重民事主体的自主判断

民法总则在第一章基本规定里明确,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事权利和合法民事利益的核心就是自由,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自由。在这种意义上,民法总则基本规定一章所确立的不得侵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合法民事利益,以及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彼此印证,相互呼应。”王轶说,“民法总则所确立的法律规则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它自始至终都坚持着一项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这就是——只有出于对公共利益进行确认、保障和维护的需要,才能够动用国家公权力去干涉私人生活、介入市场交易、剥夺和限制私人合法财产。除此以外,别无理由。”

王轶指出,在民法总则的条文中,还可以看到凡是涉及民事主体私人利益的事项都要尊重民事主体的自主判断,这就是自愿原则的体现。这一点会对每一个民众的生活都产生影响,给了我们更多自主判断、自由探索与创新的空间,也让我们知道,有自由就有责任,自己要对自己的自主决定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相较于现行民事法律的规定,民法总则在人们价值共识改变、调整的基础上,对具体法律规则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和发展,这些变动都会对我们的生活、工作产生更为具体和直接的影响。这种影响一定是综合性的、体系化的。”王轶说。

体现了对人的终极关怀

王轶认为,民法总则在重视和贯彻人文关怀理念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很多条文都体现了对人的终极关怀。民法是人永远走不出的网,可以说一个人从“进入摇篮”之前到“进入坟墓”之后,都会受到民法总则的关注。

例如,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在现行民事法律中,仅仅在继承遗产的场合要求给胎儿特留份,但在民法总则中,只要胎儿娩出时是活体,则被更为广泛地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样胎儿除了继承遗产,在接受赠予等方面也受到保护。这就意味着,母体中的胎儿,如果因为母亲遭受侵害,自己也受到了损害,那么母亲对加害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胎儿在娩出时是活体的前提下,也对加害人享有独立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另外,民法总则还重视对逝者的关怀。如果侵害包括英雄烈士在内的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王轶说,此外民法总则还有相当多的法律条文都渗透着人文关怀的理念。无论在监护制度上,还是在自然人人身自由的享有、人格尊严的维护中,对各项具体类型的人格权益和身份权益的确认和保障中,都能够看出这一特点。

王轶指出,民法总则在民事权利部分开篇的四个条文是关于人格权益、身份权益的,秉持人文关怀理念,对人身关系的法律调整给予了更高水平、更广范围的关注,这是民法总则具有21世纪特征,反映时代变迁与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我认为,在新时期,我们不会仅仅看重民法总则,包括未来的民法典在推动经济发展方面的功能,也会更加看重民法典所体现的人文关怀。这意味着,我们的民法总则,包括未来的民法典不是仅仅将人定位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主体,更是将人定位为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主体。”王轶说。

体现了对家的重视

王轶介绍,民法总则草案在审议过程中,曾规定了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要尽到赡养、保护、照顾的义务。当时有意见提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子女就不需要赡养、保护吗?所以最终表决通过的民法总则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王轶认为,这个变化体现了民法总则对民族性要求的回应。他说:“家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在中国人的日常生活和价值观念中具有异乎寻常的价值和意义。一些社会学家说,西方一些国家所讲的家,是从两个成年人为共同生活目的走到一起开始的,家就是家庭;中国人的家,就不太一样,人是一出生就被‘抛’到家里的,人在这里出生、成长,慢慢走向社会,长期和家保持着密切关系,中国人的家,既是家庭,更是家族。因此,无论是家还是家庭成员的关系对中国人来讲,都非常重要。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则体现了对家的重视。如今,在各种观念的影响下,人们对家的认识也有变化,但家对于中国人的重要性依然不容置疑。”

对21世纪人们的社会生活作出回应

王轶认为,作为21世纪的民法典要对21世纪人们的社会生活作出回应。在民法总则里,比较典型的体现就是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以及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作出的回应。

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王轶说:“日常生活中大家或多或少都会接触到个人信息被侵犯的情形,尤其是在20世纪后期、21世纪更为广泛。民法总则对此作出规定体现了民法典的时代性特征。”他说。

至于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问题,王轶认为,不但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传统代表性法典制定时不会遇到、甚至不会想象到,我国民法通则制定时也不会想到回应这样的问题。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等作为新的财产类型的代表,其重要性日益凸显。未来随着高端芯片、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发展,以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为代表的新经济形态将会深刻改变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某种意义上,哪个国家率先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等做出周到妥帖的法律回应,哪个国家就会在新一轮的巨大变革中占据先机,处于引领地位。我国编纂的民法典,能够超越以往民法典的,是价值取向和价值判断上适应时代需求的调整和改变。站在人类社会经济变革的又一个关键性时刻,中国人能不能把握住新的历史机遇,能不能从容应对新技术的挑战,事关国家繁荣富强以及民族伟大复兴,我们对此必须有足够清醒的认识。
(来源:黑龙江日报)

责任编辑:徐荣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