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黑龙江省“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关于建立健全黑龙江省“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机制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6日
《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三五”规划《纲要》)依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制定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编制,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要求,为更好发挥“十三五”规划《纲要》的引领和约束作用,确保国家和我省“十三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有效落实,把规划蓝图变成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实效,现就建立健全“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持续贯彻落实对我省两次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创新实施“五大规划”,加快发展十大重点产业,深入推进“龙江丝路带”建设,加快老工业基地振兴,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在各级党委(党组)的坚强领导下,更好履行政府责任、提升政府效能,建立健全“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机制,形成全省上下群策群力、共建共享的生动局面。
(一)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的原则,继续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清理规范中介组织、协会、事业单位等实质性审批权,建立规范行政权力、责任、中介服务清单,全面开展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实现全省发展环境根本性转变。
(二)加强省直横向协调和省、市、县联动。建立健全省直单位和省、市、县协调机制,形成“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工作合力。强化对全局性、战略性及跨地区、跨领域目标任务的统筹协调。调动市、县政府的积极性,支持各市、县落实“十三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相关任务,因地制宜推进实施。
(三)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坚持综合施策和辩证思维,扬长避短、扬长克短、扬长补短,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围绕困扰黑龙江发展的重大问题,着力在破解结构性、资源性、体制性问题上取得突破。
(四)强化“十三五”规划《纲要》指导和约束作用。各地各部门要把“十三五”规划《纲要》作为本地区本领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文件,切实抓好实施工作。对“十三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任务,要认真落实。
二、落实实施责任主体
(五)落实目标任务工作分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分工方案》)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承担的规划指标、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落实路径、政策措施和重大项目,厘清工作节点,确保“十三五”规划《纲要》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六)落实领导责任和实施职责。各地各部门要将“十三五”规划《纲要》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和下一年度实施计划列入党委(党组)和政府(行署)会议年度重点事项,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抓好主要指标以及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政策的落实工作。
(七)加强统筹协调配合。《分工方案》确定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探索建立协调工作制度,做好牵头组织工作;配合部门要认真履责,做好承担的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八)发挥群团组织凝聚社会力量的重要作用。群团组织要积极搭建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的平台,创新活动内容和载体,组织引导所联系的群体为“十三五”规划《纲要》的实施建功立业。
三、加强重点任务落实
(九)确保主要指标顺利实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方案》要求,落实好主要目标的工作分工,并将“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可分解到地方的约束性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地,加强对预期性指标的跟踪分析和政策引导,完善相关指标的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将“十三五”规划《纲要》各项指标纳入工作分工、监测评估、督查考核范围。
(十)推进重大工程项目加快实施。“十三五”规划《纲要》的35个专栏确定了一系列重点行业领域的发展方向和重大工程项目,是落实“十三五”规划《纲要》的重要抓手。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十三五”规划《纲要》中重大工程项目的推进力度,强化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的保障支持,及时监测工作进度、分析推进中遇到的问题、研究推进的有效措施。要简化“十三五”规划《纲要》中重大工程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并优先保障规划选址、土地供应和融资安排。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要结合财力可能,统筹安排“十三五”规划《纲要》中重大工程项目所需财政支出。
(十一)推动重大改革政策尽快落地。各地各部门要落实《分工方案》要求,将“十三五”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改革政策尽快落地。做好“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重大改革和政策举措与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点、政府工作报告的对接工作,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四、健全相互衔接的规划体系
(十二)年度计划要充分体现“十三五”规划《纲要》年度实施重点。省发改委加强年度计划对“十三五”规划《纲要》的落实工作,把“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纳入到年度计划中,做好年度间综合平衡。“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上一年度总体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实施重点,要纳入年度计划报告,按程序提交省人大审议。
(十三)专项规划要细化落实“十三五”规划《纲要》特定领域目标任务。各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三五”省级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十三五”省级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和发布工作,并于2017年6月底前出台实施。各专项规划要加强与“十三五”规划《纲要》衔接,主动与国家相关专项规划对接,全面落实相关目标和任务,制定具体的落实路径、政策措施和重大项目。
(十四)区域规划要细化落实“十三五”规划《纲要》特定区域目标任务。根据“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的区域发展战略部署,有关部门可按程序组织编制实施区域规划,细化延伸“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区域发展目标任务要求,提出具体落实措施,做好区域规划实施情况年度监测评估工作。
(十五)市、县规划要细化落实“十三五”规划《纲要》涉及本地区的目标任务。各地编制规划要加强与全省“十三五”规划《纲要》衔接,细化落实“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本地区承担的目标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各地要加强动态监测,及时发现规划实施中的问题,制定对策措施。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每年12月底前将“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年度监测报告和重大工程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报送省发改委汇总。
(十六)加快构建有利于国土空间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的空间规划体系。落实国家推进“多规合一”的工作要求,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统筹各类空间规划,协调推动市、县级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规划“多规合一”。按照国家部署,探索推进省级空间规划改革,研究建立空间规划体系。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政策体系,实行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五、营造“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的良好氛围
(十七)加强规划的法治和政策保障。落实国家推进规划法治工作要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开展我省相关立法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围绕完成“十三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加大改革力度,清理不适应的政策规定,制定工作推进措施,创造良好的规划实施环境。
(十八)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各地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创新服务和监管方式。进一步深化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采取市场公开竞争方式配置资源,为市场主体进入相关领域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
(十九)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地各部门要创新和丰富宣传形式,加强规划编制、实施、监测评估、监督考核全过程的舆论宣传,及时报道“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的新进展新成
效,为规划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
六、强化“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监测评估
(二十)加强动态监测分析。各地各部门要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结合实际,适时调整“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重点、政策措施,加大对困难地区、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防范系统性风险滋生蔓延。创新和改进统计工作,充分利用各类信息和数据资源,加强“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工作的监测分析。
(二十一)开展规划实施年度监测评估。各地各部门要开展本地区本领域“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和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年度监测评估,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省发改委汇总,并报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十三五”省级重点专项规划、行业规划等各类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监测评估范围。
(二十二)加强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工作。各市(地)政府(行署)要按要求开展地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财经委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开展专项规划、行业规划等各类规划中期评估及总结评估工作。要充分借助智库等专业资源,适时开展第三方评估。
(二十三)健全动态调整修订机制。依据省级“十三五”规划《纲要》监测分析及评估结果,确需调整时,由省发改委会同有关方面提出调整方案,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同意后,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各地要严格规范地方总体规划调整修订机制,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主要目标任务。省级重点专项规划和行业规划的编制主体负责向审批主体提出修订调整建议。
七、完善监督考核机制
(二十四)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依法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和中期评估报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及时报告整改结果。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积极配合人大代表对“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调研和监督工作。
(二十五)加强社会监督。各实施责任主体要及时发布“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进展情况,畅通公众监督渠道,更好发挥社会各界对“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的民主监督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力量的专业化监督作用。建立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监督“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的有效机制。
(二十六)加大督查力度。将“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纳入省委、省政府督查内容,开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专项督查。各地各部门要将本地区总体规划和本部门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纳入督查范围。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审计监督。
(二十七)加强规划实施考核评价。强化年度评估、中期评估、总结评估及专项评估结果的运用,组织部门要将“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纳入各级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干部晋升和惩处的重要依据。针对各地各部门实际,研究提出差别化、可操作的考核内容及权重。探索将规划实施考核结果与被考核责任主体绩效挂钩。
(来源:黑龙江日报)
责任编辑:徐荣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