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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 推荐“十三五”第二批省级中小企业创业 (孵化)基地的通知

2017-09-18
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工信主管部门:
    根据工信部等五部委《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6〕394号)精神,结合《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黑工信创发〔2010〕4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推动全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省工信委决定开展推荐“十三五”第二批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须经市(地)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
   (二)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
   (三)重点推荐工业加工型、科技孵化型和网络电商型创业基地(推荐条件见附件1)。
二、申报材料 
   (一)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表(见附件2)。
   (二)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情况表(见附件3)。
   (三)创业(孵化)基地申报主体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 创业(孵化)基地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2. 创业(孵化)基地简要情况,主要包括:创业基地建设的沿革、投资主体、机构设置、管理人员、综合服务、建设运营及上年主要经济指标、社会效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情况;
3. 创业(孵化)基地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四)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见附件4)。
三、申报程序
   (一)创业(孵化)基地申报主体按照《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向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把关后上报市(地)工信主管部门;市(地)工信主管部门实地考查审核后汇总上报推荐。
   (二)省工信委聘请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黑龙江省中小企业网站公示。省工信委视情况对申报的创业(孵化)基地进行抽查。
    四、申报要求
   (一)各市(地)工信主管部门要结合《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加强指导服务,严格把关,认真做好推荐工作。
   (二)各市(地)工信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要求填报《推荐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汇总表》(见附件5),行文报省工信委创业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电子文档发至chuangyechu@126.com。
   (三)申报时间截止到2017年10月10日。
   (四)联系人:赵铁智、李鑫;联系电话:0451—53638248。  
    附件:1. 重点类型创业基地条件
          2.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表               
          3. 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情况表
          4. 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5. 推荐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汇总表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9月13日
 
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