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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2021-01-28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推动提高省内上市公司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对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确定的“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以高质量发展为主线,推动我省优质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做优,为黑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赋能。
(二)主要目标。
坚持增量与存量并重,发挥各方合力,持续实施“紫丁香计划”,实现企业上市数量大幅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更加真实有效,公司治理及运作更加规范,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整体质量显著提升,努力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实现新突破,迈上新台阶。
二、加快推动“紫丁香计划”
(三)加大上市培育力度。聚焦优势产业,重点从纳税大户、知识产权大户中筛选确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较强、有较好上市基础的企业,完善我省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集中政策和资金等资源,予以重点扶持、推进,力争形成“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格局。支持优质股权投资机构参与企业改制上市。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在培育企业上市中的积极作用。(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黑龙江证监局、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各市地分别负责)
(四)落实企业上市税收支持。推动企业尽快规范改制,明晰产权归属,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财务核算。企业上市过程中,改制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等固定资产划转时,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采取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有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条件的,不征或免征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涉及收购、整合其他企业资产,符合条件的,适用企业重组政策,实行所得税特殊税务处理。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给予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纳税的支持政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五)做好上市服务保障。“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本着尊重历史和解决问题的原则,依法予以及时妥善解决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不动产确权、税费缴纳、环保、产权确认、相关许可证件补办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各类根据上市条件需要规范的问题。实行企业上市优先办理,加大对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偏远地区拟上市企业支持力度,依法依规加快办理企业上市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税务、社保、国资、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各项审批、备案、证明事项。重点保障企业上市项目用地需求,优先办理项目预审,优先项目报批,优先项目供地。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协调帮助解决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融资问题,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融资增信支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黑龙江证监局、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各市地分别负责)
三、提高存量上市公司质量
(六)推动上市公司提升利用资本市场能力。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增发股票、配股、发行公司债等多种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通过多种形式的收购、兼并、重组,加大对主导产业的资产和资源整合力度,实现区域内、行业内优势资源的合力集聚。支持产业优势较为突出和发展潜力较大的上市公司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收购兼并同行业或相关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延伸优势产业链条,带动产业集群发展。积极引进符合我省产业特点的产业基金,鼓励省内各产业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社会资本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支持国有企业依托资本市场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黑龙江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国资委,各市地分别负责)
(七)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上市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提高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规范引导,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作用。结合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决策管理的科学性。鼓励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包括股权、期权在内的激励机制。(责任单位:黑龙江证监局、省国资委,各市地分别负责)
(八)推动高风险公司化解风险。发挥省地方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和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两个协调机制作用,研究解决方案,形成工作合力。加大风险防范、发现、预警、处置工作力度,加强风险隐患排查,摸清风险底数。发挥民营上市公司纾困发展基金作用,对注册地或主营业务在我省,暂时遇到资金接续困难、存在股权质押平仓风险的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新兴行业等关键重点民营上市公司纾困。鼓励大股东置入优质资产,积极协调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为短期陷入经营危机的上市公司引入活水。依法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破产重整化解存量风险,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切实转变观念,畅通退市渠道,支持投资者依法维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做好退市维稳工作,建立有进有出的良性生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法院,各市地分别负责)
(九)解决上市公司突出问题。引导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降低质押率,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化解。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催收股东占款,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公司利益。坚持依法监管,分类处置,对已经存在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上市公司,限期整改,于2020年年报披露前完成资金占用清偿和担保风险化解工作,并于2020年年报披露时专项披露占用担保情况及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核意见;对限期未整改或新发生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严厉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黑龙江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省公安厅、省法院,各市地分别负责)
(十)加大违法违规打击力度。落实“零容忍”要求,严厉处罚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各种“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证券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高效衔接,依法通过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案件移送简化流程等方式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协作,实现涉刑案件快速移送、快速查办,以及时、精准的执法成效净化市场生态、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责任单位:黑龙江证监局、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各市地分别负责)
四、形成工作合力
(十一)强化上市公司主体责任。上市公司要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不断提高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各尽其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对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上市公司要依法维权。鼓励上市公司通过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方式回报投资者,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责任单位:黑龙江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各市地分别负责)
(十二)督促证券服务机构归位尽责。鼓励本土证券公司为省内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拟上市公司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创造条件,吸引更多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在我省建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完善在省内开展业务的证券服务机构评价机制,支持资质好、执业能力强、服务好的证券服务机构在省内开展业务;对严重失信、违法违规的证券服务机构,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责任单位:黑龙江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
(十三)凝聚各方合力。发挥上交所服务基地、深交所服务基地作用,搭建企业家走进资本市场平台,提升企业家利用资本市场意识和主动性。畅通信息共享渠道,推进证券监管部门与各有关部门、市地政府关于资本市场运行数据、监管数据、重大事项、行业运行和风险情况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和通报。畅通信息查询渠道,各有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积极配合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开展执法工作,优化查询方式,提高查询效率,依法依规支持查询企业征信、工商登记、银行账户、税务报表、违法犯罪等信息。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共同营造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责任单位:中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地分别负责)
五、完善激励和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发挥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统筹推进全省企业上市工作,协调解决企业在改制上市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推动上市公司化解风险、提高质量。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细化落实举措,配备工作人员,切实提高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市地分别负责)
(十五)建立联系机制。对重点拟上市企业、高风险上市公司,建立“一对一”联系机制,对企业上市进行全程跟踪服务,梳理改制上市问题清单,明确企业上市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倒排时间,细化措施,协调帮助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摸底排查上市公司风险点,会同上市公司形成切实可行的风险化解路径,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参与上市公司风险处置化解。(责任单位:黑龙江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地分别负责)
(十六)加大考核激励。对企业向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按省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各地各部门要将实施企业上市“紫丁香计划”,化解上市公司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作为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视情况设立企业上市奖补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地分别负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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