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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首个优化营商环境省级地方法规出台

2016-12-09

日正式公布《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此前一天,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这部条例,这是东北地区首部规范营商环境建设的省级地方法规。

《条例》包括39条,将从2017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要求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

针对招商引资中胡乱承诺、随意变更的现象,《条例》规定“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其依法做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许可决定、招商引资书面承诺等,不得随意改变。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针对行政执法检查过多过滥现象,《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开展”“对企业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以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十五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来源:新华社沈阳,记者陈梦阳汪伟

 

(责任编辑:石曦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