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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

2014-07-11


关于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
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稳中求进的总体要求,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企业履行市场主体责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技术进步,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污染减排,提升核心竞争力,完善企业管理,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加强国际国内合作,提高多渠道融资能力,主动化解生产经营风险,依法守信经营。
    二、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增加生产。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10亿元、年同比增长20%以上,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50亿元、年同比增长15%以上,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亿元以上、年同比增长10%以上,且年缴税金同比增长10%以上的制造业工业企业,由省级财政按企业实缴税金增长部分的5%对企业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上限400万元,其中奖金的50%用于奖励对企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经营管理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统计局配合)。
    三、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根据我省工业的比较优势和产业集中度情况,按产业或行业集群式组织企业在国内外有效目标市场定向开展推介活动,与目标市场进行整体对接,扩大我省工业产品的市场影响力和占有率(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牵头)。鼓励我省工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等新型流通业态,对自建或与第三方合建网络销售平台且年度网络销售额排名全省前100名的企业,省级财政给予每户10万元奖励(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牵头)。
    四、加强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服务保障。建立省重点产业项目联合审批机制,集中解决重点产业项目开工建设所涉及的各类审批事项(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牵头,有关省直部门和地方政府配合)。建立省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生产要素保障“直通车”网络服务平台,受理按职责应由中省直部门协调解决的煤、电、油、气、运等生产要素保障事项,并分解到工信、商务、交通、煤炭、金融、电力、铁路等有关责任部门限时办结。承办部门无法解决或不能按规定时限办结的,应及时向企业说明理由。对承办部门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结或给予企业明确答复的,予以通报批评(省监察厅、省工信委牵头,有关中省直单位配合)。
    五、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鼓励和支持各地创造性地举办各种形式的企校合作对接会,开展网上招聘和职业教育企业行等专项活动(省工信委牵头、省教育厅、省人社厅配合)。企业新录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企业不超过50%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企业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给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就业见习补贴(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六、着力缓解重点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状况。各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工业企业的支持,利用灵活的利率政策和有效的金融产品缓解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紧张情况。省级财政对产品市场好、订单足,上下游产业带动力强,支持后可实现较大或稳定增长的重点企业;对占工业经济总量比重大、产业关联度高的重点困难企业,按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牵头)。通过提高风险代偿补偿标准等办法,鼓励担保机构对发展前景好、能够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和上缴税金同比较大增长的企业降低担保门槛、简化担保手续,为企业及时提供贷款担保(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牵头,省金融办配合)。
    七、鼓励企业向资本市场融资。定期发布全省企业融资需求信息。根据工业企业的产业类别有针对性地组织企业与省内外金融机构、投融资机构进行对接(省金融办、省工信委牵头,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配合)。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开展企业上市融资培训,提高企业经营者上市融资的意识和能力。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对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上市的扶持政策另行制定(省工信委、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牵头)。对发行成功的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集合信托、区域集优和私募债的企业,省级财政按发行额3%的比例给予补贴,单户企业补贴上限200万元(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牵头)。对省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平台贷款放大8倍(含)以上的部分,放大倍数每增加1倍,给予合作平台10万元奖励(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牵头)。
   八、增加规模以上企业数量。严格审查并定期公布各市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长情况,对规模以上企业数量增长快的市地给予表彰奖励。在市地完成省下达的《年度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前提下,每净增1户规模以上企业(含《计划》内),对市地政府给予3万元工作经费奖励。对年度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统计局配合)。
   九、加快企业改造升级。滚动实施工业项目建设 “双百工程”,每年在全省筛选100项投资亿元以上的传统产业改造升级项目、100项投资亿元以上的新兴产业发展项目重点推进(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牵头)。优先推荐“双百工程”项目申请国家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国家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国家节能奖励和资源节约及环境保护等资金支持(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环保厅);优先保障对电力、天然气、铁路运输等生产要素的需求(省工信委牵头);对投资强度大、投资速度快、经济效益好、单位面积产出高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解决年度用地指标(省国土厅牵头、省工信委配合);省级财政控股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优先支持“双百工程”项目通过担保和再担保融资(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牵头,省金融办配合)。
    十、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全省确定50户年主营业务收入4亿元以上,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和税金增幅超过全省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以上,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企业,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两化融合、工业用地、省级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配合)。各市地也可确定一批当地重点企业,集中力量扶持。逐步培育起一批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大型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
   十一、通过扩大对外合作盘活工业存量。支持企业与国内外投融资机构、同类优势企业在资金、技术、新项目生成、营销渠道等领域开展深度合作。定期公布《全省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链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全省闲置(包括利用不充分)的土地、厂房、设备、产能指标、生产资质、商标、专利、优势技术等工业存量资源信息。对在《目录》鼓励的领域或者依托我省工业存量资源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不含购置土地和矿产资源费用),项目建成投产验收后奖励招商人10万元;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的(不含购置土地和矿产资源费用),项目建成投产验收后奖励招商人20万元。上述两项奖励资金由省、项目受益市或县财政各承担50%。省管干部不享受此项奖励政策(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牵头,市地政府配合)。在对外合作和盘活工业存量中遇到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关部门应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灵活地帮助企业解决;重大问题可提交省政府工业经济发展与运行联席会议“一事一议”集中解决(省工信委牵头,有关部门和市地政府配合)。
    十二、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切实落实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涉及企业兼并重组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应税货物转让等政策,鼓励企业间通过合并、股权和资产收购等方式实施兼并重组(省工信委牵头,省国资委、省国土厅、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有关部门配合)。鼓励国内外大型优势企业、跨国公司、战略投资者、民间资本在我省实施并购或参与兼并重组。优先支持兼并重组企业退城进郊、异地搬迁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升级改造(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十三、促进工业转方式调结构。加快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提升企业创新能力,鼓励创新驱动型企业研发高附加值产品。对获得国内首(台)套产品认定的企业,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50%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上限200万元,奖金用于奖励突出贡献人员(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牵头)。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产能过剩行业施行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严禁新增落后产能(省工信委牵头,有关省直部门和地方政府配合)。大力推进工业企业节能减排,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的所得税、增值税以及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采用新技术完成节能改造,年新实现节能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万吨耗能工业企业(不含热电厂、电力公司),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达到国家年新实现节能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万吨耗能工业企业,按国家已有奖励政策奖励,省不再重复奖励(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十四、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和其他破坏我省市场环境、影响公平竞争的各类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保护守法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我省企业合法权益在省外或境外遭受侵害的,省内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保护职责,积极协调境内外相关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维权(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公安厅和其他有关省直部门)。
    十五、减轻企业负担。坚决禁止任何地方和部门以任何方式征收企业“探头税”和“过头税”(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监察厅)。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负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2%降至20%(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牵头)。全面清理涉及企业的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省减负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严格控制涉及企业的各类会议、评比、达标、庆典、培训、评价评估等活动,禁止摊派企业参加各种展会(省监察厅、省人社厅、省减负办牵头)。
    十六、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逐步将企办中小学、医院及其他供电、供暖、供水等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地方管理,帮助企业轻装参与市场竞争。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创造条件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省国资委牵头,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配合)。
    十七、加强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加强对职能部门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失职渎职的,依法问责,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责任,努力为全省工业经济发展创造宽松环境(省监察厅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