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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 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

2016-12-15
    民营经济是非公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非公经济关键是要做大做强民营经济。日前,省委省政府印发了《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我省民营经济发展带来了政策利好。
一、《若干意见》出台背景
    我省非公经济已占全省经济总量的半壁江山,民营经济起到了重要支撑作用。从我省发展实际看,民营经济是破解我省结构性矛盾的根本抓手、增强经济发展活力的关键所在、培育壮大新兴产业的有效途径、扩大就业培植财源的重要依托。
    今年“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全国政协民建、工商联界委员时,重申了“两个毫不动摇”的重大方针,强调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习近平总书记在我省考察时强调,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增强配套措施的有效性,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要支持民营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使民营企业成为促进振兴、推动发展、增强活力的重要力量。要规范政府行为,加强法治建设,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坚持”、做好“三篇大文章”、抓好“无头无尾”,走出振兴发展新路子,很大程度上要寄希望于民营经济发展,依靠民营经济这个重要力量。
    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今年以来两次针对黑龙江发展所作重要讲话精神,将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放开、放手、放胆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作为促进黑龙江振兴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紧紧抓在手上。10月21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会议,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今年以来两次针对黑龙江发展所作重要讲话精神,着眼激发内生动力,采取更加有力举措,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快发展大发展。会上,宪魁书记、陆昊省长分别作了重要讲话,对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并要求抓紧制定出台《若干意见》,增强政策的含金量和可操作性。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今年以来两次针对黑龙江发展所作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省工信委借鉴参考兄弟省市最新的民营经济政策文件,广泛征求民营企业、商会协会、各市(地)和省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牵头起草了《若干意见》,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省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以省委省政府文件印发。
二、《若干意见》总体考虑
    《若干意见》立足于解决我省民营经济偏弱问题,引导民营经济参与“三篇大文章”和龙江丝路带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发展,加快做大做优做强,成为我省促进振兴、推动发展、增强活力的重要力量。在文件起草过程中,注重把握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突出顶层设计。突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今年以来两次针对黑龙江发展所作重要讲话精神,紧密结合我省全面振兴发展的实际,引导民营经济在更大领域发展。开门见山指出了发展民营经济的意义: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放开、放手、放胆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是促进黑龙江振兴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是破解我省结构性矛盾的根本抓手、增强经济发展活力的关键所在、培育壮大新兴产业的有效途径、扩大就业培植财源的重要依托,对于大力实施“五大规划”战略、深入推进“龙江丝路带”建设、加快发展十大重点产业具有重要意义。表明了发展总要求: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放开、放手、放胆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指明了民营经济发展路径:进一步放开民营经济进入领域。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民营经济偏弱,是制约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针对民营企业在市场营销、与资本市场合作、要素流动等方面的共性问题,《若干意见》围绕放开进入领域、培育市场主体、转型升级、开拓市场、降低成本、金融财税支持、公共服务、优化发展环境等8个方面,从整体性工作支持和财务性支持两个角度,提出了50条政策措施。工作性支持着眼发挥政府职能,着重解决民营企业单个做不了或做起来成本太高的问题;财务性支持坚持准则主义,力求公平公正。
    三是注重政策衔接。在起草过程中,注意了与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已有政策的衔接。一是对国家层面有关政策进行了集成,涉及国家及相关部委出台的7个政策性文件。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家发改委《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16年10月12日发布)。二是对省委、省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中效果突出、扶持引导作用显著的政策进行了沿用和重申,主要是《黑龙江省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黑政发〔2014〕15号)中的有关政策,有11项在《意见》中进行了沿用。三是对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近两年新出台的政策,结合民营经济实际在《若干意见》中进一步宣示。共涉及11个政策性文件。如《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黑发〔2016〕8号)、《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黑发〔2016〕12号)、《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20号)、《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黑发〔2016〕23号)。
    四是力求有所突破。一是提出了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鼓励民营企业收购停产半停产企业和项目的扶持性政策。如《若干意见》第10条提出:对民营企业收购停产半停产企业和项目的,依据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奖励额度不超过收购兼并过程中政府征收税费总额。二是提出了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加快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如《若干意见》第14条提出:鼓励引导民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标准等实施技术改造和智能化升级,提质量、扩品种、降消耗、增效益。对符合《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且设备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建成并全部投产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接《中国制造2025》,推动“互联网+智能制造”,对每个民营企业“数字化(智能)车间”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三是提出了鼓励民营企业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实施质量品牌战略的政策措施。如《若干意见》第18条提出:支持民营企业加强标准化能力建设,积极对接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高于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支持和鼓励在具有竞争优势领域的民营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对起主导作用的民营企业,给予国际标准50万元、国家标准20万元、行业标准10万元、地方标准5万元的补助。四是为支持贫困县民营经济的发展,在一些财务性支持政策的门槛上作了适当的降低。如《若干意见》第36条提出:“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新增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省财政给予贷款贴息。对贫困县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且同比正增长,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8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单户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五是广泛参考借鉴。在起草《意见》中,还学习借鉴了天津、重庆、广东、江苏、河北等省市近期出台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
    三、《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共八个部分50条政策措施,可以分为三个版块解读。
(一)进一步放开民营经济进入领域(第一部分1-6条)
    这部分体现了顶层设计,是总纲。有两方面内容:
    一是支持民营企业在更宽领域发挥更大作用。鼓励民营企业充分依托我省产业基础和特色优势,参与改造升级“老字号”,推进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向优势产业和产品延伸升级要发展;参与深度开发“原字号”,围绕“油头化尾”、“煤头电尾”、“煤头化尾”、“粮头食尾”、“农头工尾”延伸产业链条,向资源开发和精深加工要发展;参与培育壮大“新字号”,积极培育新产业、新业态,向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要发展;参与龙江丝路带建设,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发展跨境电商、跨境物流,建设境外园区,打造跨境产业链,拓展对外合作领域。
    二是放宽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放开竞争性经营行业和投资领域。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金融服务、公共事业等领域,市场准入对民营投资主体一视同仁。 鼓励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社会服务领域,发展民办养老机构、民营医院和民办学校。支持民营企业大力发展既有国内总需求增长空间、又有我省供给优势的绿色生态农业,高品质食品、乳制品和畜牧产品,旅游、养老、健康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服务业等产业。支持优势民营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
    (二)支持政策(第二部分到第七部分,第7-44条)
    针对民营企业在生成、发展、壮大各环节、各方面所面临的突出问题,给予财务性支持和整体性的工作支持。主要有六个方面内容。
    一是培育壮大市场主体(7-12条)。 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为市场主体生成营造良好环境。鼓励支持“个转企”、“小升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3年内给予一定奖励。对年度达到标准、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个转企”和新纳入“四上”统计范围的企业,由所在地民营经济部门牵头全程无偿代办手续。 鼓励民营企业扩大投资。对年内投产的省重点工业产业项目,按照投产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度给予贴息,对投产当年利用自有资金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给予补助,对贫困县民营企业适当降低补助门槛。鼓励民营企业租赁收购停产半停产企业和项目,对收购停产半停产企业和项目的,依据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给予奖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对收购兼并国有企业的,依据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民营企业做强做大。从2016年起,每两年发布一次规模较大、贡献突出、成长性好的民营企业名录,对进入目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并由所在地民营经济部门向金融机构推荐为优良客户。
    二是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13-20条)。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对实现成果产业化、购买省内外科技成果、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民营企业给予支持。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鼓励引导民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标准等实施技术改造和智能化升级,提质量、扩品种、降消耗、增效益。支持民营企业产品创新。鼓励企业以自主研发、联合开发和网上众创等多种方式进行产品创新,对科技含量高、市场表现好的创新产品给予奖励。支持民营企业商业模式创新。鼓励制造业企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推广个性化定制和服务型制造等新型制造模式,对行业重点企业和第三方“双创”服务平台建设给予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实施质量品牌战略。对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黑龙江省著名商标、黑龙江名牌产品的企业,对第一次获得“中国质量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和组织奖励。鼓励民营企业加强标准体系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加强标准化能力建设,支持和鼓励在具有竞争优势领域的民营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对起主导作用的民营企业给予补助。鼓励民营企业绿色发展。引导民营企业围绕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生产水平,建立健全绿色生产长效机制,走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发展之路。支持民营企业人才引进。民营企业引进人才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对全职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所需的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列入成本。鼓励全职引进高端人才。
    三是帮助民营企业开拓市场(21-25条)。加大新产品推广力度。鼓励新产品(包括首台(套)产品、关键零部件和新材料等)首购、首用。帮助企业加强市场营销。围绕我省具有供给优势的产业和地方特色的产品组织开展系统性推介、整体性营销。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开拓市场。组织民营企业参加各类外经贸活动。鼓励企业申请境外专利、产品国际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对企业发生的前期费用、贷款利息、资源回运等方面给予支持。增加政府采购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份额。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为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省内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加强合作。支持驻省央企、地方国企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多种方式,将产业链条相关环节委托给省内民营企业。
    四是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26-31条)。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要求,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税费成本、社保成本、用电成本、用地成本和物流成本。
    五是加大金融和财税支持力度(32-38条)。落实国家对民营企业的各项信贷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平等获得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对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按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设立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初创期和成长期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融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和再融资。完善企业转贷应急机制。认真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解决民营企业续贷难的问题。鼓励民营中小企业充分利用各地设立的10亿元企业贷款周转金,帮助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好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解决流动贷款还贷续贷应急问题。支持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发展,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能力建设。用好已设立的1亿元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增强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加大对有市场、有订单的民营企业贷款贴息力度。支持少数民族地区依托资源优势和民族特色发展民营经济。落实扶持民营经济税收政策。
    六是完善公共服务(39-44条)。加强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双创平台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提供创新创业服务。加强人才培训服务。将民营企业家培育纳入“龙江千名企业家培育计划”。加强产需对接服务。鼓励服务机构积极服务民营企业。 扶持行业协会、商会建设,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在服务民营企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三)优化发展环境(第八部分,45-50条)
    从一定意义上讲,民营经济是环境经济。民营企业最关心的是发展环境,反映最多的也是环境不优问题。对此,省委、省政府下大气力改善发展环境,连续两年出台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加大了查处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在《若干意见》中,也将优化发展环境作为一项重点内容。
     一是优化政务环境。继续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加快推进电子政务,构建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政策制定部门应及时准确发布和解读政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获得政策支持情况。
    二是加强窗口单位管理。坚决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积极探索推行“行政许可超时默许制”。服务企业和群众的窗口单位要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图。服务窗口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现投诉可追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是优化法治环境。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现权力痕迹管理,留案备查,严防腐败。推进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工作,行政执法检查全面推行“两随机、一公开”。
    四是优化市场环境。严厉查处垄断性企事业单位在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过程中违背市场竞争原则的指定设计单位、指定设备采购单位、指定安装单位的“三指定”行为。加强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收费项目监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快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责任。
    五是严厉查处破坏发展环境行为。凡是涉及经济发展环境的投诉必须受理,凡是破坏发展环境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所有涉及发展环境的投诉,接到投诉之日起限时反馈,处理结果一律公开曝光,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六是健全民营经济发展的协调服务机制。重点是加强 组织领导,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推进工作有效落实。
民营经济在一个区域发展中居于重要战略地位,推动其发展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大工程,涉及一个地区的思想文化、资源禀赋、体制机制、企业的竞争优势选择、企业家精神和企业家培育,以及法治建设和政府整体的经济工作水平。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重大任务,以贯彻落实《若干意见》为新起点,着力打造全面振兴的良好环境,推动民营经济加快成长壮大。